(2017)浙0782财保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浙江物产中大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与义乌市爱莱德瓦诺进出口有限公司、虞小英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物产中大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义乌市爱莱德瓦诺进出口有限公司,虞小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财保1号提请人:杭州仲裁委员会,住所地:杭州市湖墅南路356号锦绣大厦六楼。申请人:浙江物产中大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稠城街道诚信大道266号B幢5楼。法定代表人:徐斌毅,董事长。被申请人:义乌市爱莱德瓦诺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稠城街道诚信大道266号写字楼12A03-12A10。被申请人:虞小英,女,1975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提请人杭州仲裁委员会在受理仲裁申请人浙江物产中大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义乌市爱莱德瓦诺进出口有限公司、虞小英关于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中,根据申请人请求财产保全的申请,于2017年4月20日提请本院查封被申请人财产,现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浙江物产中大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仲裁申请人浙江物产中大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请求。二、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虞小英名下的车牌号为浙G×××××的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三、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虞小英名下的车牌号为浙G×××××的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四、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虞小英名下的车牌号为浙G×××××的小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五、冻结被申请人虞小英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2万元。查封期限为一年。如需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 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双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