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4执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吴子楷与重庆上亚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子楷,重庆上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4执19号申请执行人:吴子楷,男,汉族,1963年03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执行人:重庆上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建桥工业园建风路13号6幢第4层,组织机构代码57340228-5。法定代表人:熊国民,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吴子楷与重庆上亚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本院查询了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机关和工商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重庆上亚科技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重庆上亚科技有限公司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经征求申请人吴子楷意见,吴子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正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魏于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