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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1执恢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顾克芹、济宁市东门大街小学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克芹,济宁市东门大街小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11执恢278号申请执行人:顾克芹。被执行人:济宁市东门大街小学。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的规定,裁定如下: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5)任民初字第238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辉审判员 路克福审判员 肖 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米 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