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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民初5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李聚海与吕转文、吴惠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聚海,吕转文,吴惠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5519号原告李聚海,男,汉族,1955年2月12日出生。被告吕转文,男,汉族,1960年5月21日出生。被告吴惠菊,女,汉族,1964年2月4日出生。原告李聚海与被告吕转文、吴惠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所主张的借款系其原任职单位出借款项,现原告个人要求被告偿还该借款主体不适格,应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聚海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441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书,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亚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