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民初5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李聚海与吕转文、吴惠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聚海,吕转文,吴惠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5519号原告李聚海,男,汉族,1955年2月12日出生。被告吕转文,男,汉族,1960年5月21日出生。被告吴惠菊,女,汉族,1964年2月4日出生。原告李聚海与被告吕转文、吴惠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所主张的借款系其原任职单位出借款项,现原告个人要求被告偿还该借款主体不适格,应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聚海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441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书,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亚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