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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4民初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李洪兵与汪波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兵,汪波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4民初960号原告:李洪兵,男,1966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宁县。被告:汪波涌,男,196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潜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洪兵诉被告汪波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洪兵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被告汪波涌已自觉履行给付义务,原告李洪兵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洪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6元,由原告李洪兵负担。审判员 冯 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熊小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