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2执1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浙江富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菏泽昶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富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菏泽昶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2执132-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富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崇仁镇平安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3704524769M。法定代表人:屠昌进。被执行人:菏泽昶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单县胜利东路御景园小区。组织机构代码:69203816-4。法定代表人:何新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722民初362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菏泽昶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D1至D6、S18至S22、S26、S27、S29房地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朴审判员 乔 刚审判员 丁继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宝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