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11民初1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沈宝振与李友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宝振,李友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民初1864号原告:沈宝振,男,198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委托代理人孙丽,山东厚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友光,男,1990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临沭县。原告沈宝振与被告李友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沈宝振于2017年4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宝振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沈宝振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丹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吕明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