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03执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孙振周诉王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振周,王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03执174号申请执行人孙振周,男,汉族,1974年5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王玺,男,汉族,1986年4月2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作出的(2016)豫0203民初375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孙振周申请执行王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提取被执行人王玺的银行存款4000元及利息。二、扣留、提取其相同价值的收入。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娄辉审判员 齐琨审判员 张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