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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3执4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照支行、林盛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照支行,林盛波,裘增波,周小玲,江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3执4269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照支行,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莼湖镇桐照村梧山路156号。负责人:吴武威,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可杰,该行员工。被执行人:林盛波,男,1980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奉化区。被执行人:裘增波,女,197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被执行人:周小玲,男,198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奉化区。被执行人:江芬,女,198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奉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照支行与被执行人林盛波、裘增波、周小玲、江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林盛波、裘增波、周小玲、江芬均去向不明,登记在被执行人林盛波名下车牌号为浙B×××××的车辆,但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又查明登记在被执行人周小玲名下位于宁波市奉化区东郡尚都7B幢1402的房产,该房产设有抵押也被本院另案查封,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林盛波、裘增波、周小玲、江苏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照支行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林盛波、裘增波、周小玲、江芬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程序。截止2017年4月25日,被执行人林盛波、裘增波尚欠申请执行人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照支行案款300000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周小玲、江芬对上述案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案件受理费3037元,执行费4719.23元。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宣小虎审判员  蒋伟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梅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