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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6民初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河南范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郭伍成、刘素阁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范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伍成,刘素阁,黄瑞玲,巩露郯,李克广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926民初293号原告:河南范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范县新区人民大道路东。法定代表人:段建周,该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庆,男,1980年2月1日出生,汉族,该行职工,住范县新区。被告:郭伍成,男,196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范县。被告:刘素阁,女,196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范县。被告:黄瑞玲,女,196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范县。被告:巩露郯,女,199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范县。被告:李克广,男,197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范县。原告河南范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范县农商银行)与被告郭伍成、刘素阁、黄瑞玲、李克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庆,被告李克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伍成、刘素阁、黄瑞玲、巩露郯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范县农商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郭伍成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186783.19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11月18日,以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2.被告刘素阁、黄瑞玲、巩露郯、李克广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庭审中,原告放弃了对巩露郯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2013年1月28日,被告郭伍成向原告借款3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一年,月息为10.2‰,逾期罚息为15.3‰。刘素阁、黄瑞玲、李克广、巩露郯为郭伍成的上述借款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派人催要,被告均未履行还款义务。被告李克广承认原告主张的事实和全部诉讼请求,同意由其个人负责偿还该笔借款。被告郭伍成、刘素阁、黄瑞玲、巩露郯未作答辩。本案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个人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借款借据、存款凭条、河南银监局文件。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被告李克广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月28日,被告郭伍成与原告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30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13年1月28日起至2014年1月28日止,月利率10.2‰,逾期贷款罚息按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同日,被告黄瑞玲、刘素阁、李克广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为郭伍成的借款提供保证担保,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等,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止。2013年1月28日,原告依约支付了借款。被告借款后,未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原被告双方的借款及担保合同关系依法成立,签约各方均应依约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原告依约支付了借款,被告应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范县农商银行要求被告郭伍成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自愿放弃对巩露郯的诉讼请求,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被告刘素阁、黄瑞玲、李克广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至原告起诉时已超出其两年的保证期间,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在保证期间内向担保人主张权利,故对原告要求刘素阁、黄瑞玲、李克广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郭伍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范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1月28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计算);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02元,由被告郭伍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树峰审判员  马文慧审判员  吴周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伟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