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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8民初4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公丕玉与王长林、华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公丕玉,王长林,华某,张德明,马成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8民初4469号原告:公丕玉,男,199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蒙阴县。被告:王长林,男,1994年0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苍山县。被告:华某。被告:张德明,男,26岁,汉族,居民,住蒙阴县。被告:马成业,男,29岁,汉族,居民,住蒙阴县。原告公丕玉与被告王长林、华某、张德明、马成业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立案后,原告公丕玉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公丕玉申请撤诉,是对自己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公丕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公丕玉负担。审 判 长  魏善辉人民陪审员  张立新人民陪审员  赵喜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露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