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202民初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景德镇市汇超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徐光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德镇市汇超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徐光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202民初171号原告:景德镇市汇超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泰豪珑原综合楼十二层8号。法定代表人:胡文超,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燕玲,系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徐光柳,男,汉族,住江西省乐平市,。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景德镇市汇超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景德镇市汇超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德镇市汇超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1元,减半收取250.5元,由原告景德镇市汇超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审判员 XX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罗 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