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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202民初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景德镇市汇超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徐光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德镇市汇超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徐光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202民初171号原告:景德镇市汇超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泰豪珑原综合楼十二层8号。法定代表人:胡文超,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燕玲,系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徐光柳,男,汉族,住江西省乐平市,。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景德镇市汇超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景德镇市汇超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德镇市汇超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1元,减半收取250.5元,由原告景德镇市汇超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审判员  XX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罗 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