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502民初10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广东粤合能源有限公司与新余市九如实业有限公司、张红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余市九如实业有限公司,张红平,张君,张润苟,广东粤合能源有限公司,广东省物资回收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502民初1036号反诉原告:新余市九如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渝水区观巢镇。法定代表人:张润苟,该公司总经理。反诉原告:张红平,男,1960年2月17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反诉原告:张君,男,1988年12月24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反诉原告:张润苟,男,1966年5月3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阳升,新余市钢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反诉被告:广东粤合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华东路菜园西街4号6楼。法定代表人:郑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晓军,广东天胜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广东省物资回收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华东路菜园西街4号6楼。法定代表人:龙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卫,女,该公司职员。反诉被告广东粤合能源有限公司与反诉原告新余市九如实业有限公司、张红平、张君、张润苟买卖合同纠纷原审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立案,2015年8月16日,反诉原告新余市九如实业有限公司、张红平、张君对反诉被告广东粤合能源有限公司提出反诉,经审查后受理该反诉。2016年5月4日,本院作出(2015)渝民初字第01437号民事判决书,反诉原告张君、张润苟不服该判决上诉于江西���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11月15日,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赣05民终252号民事裁定书,将该案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受理本案,2017年4月25日,反诉原告新余市九如实业有限公司、张红平、张君、张润苟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反诉原告新余市九如实业有限公司、张红平、张君、张润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反诉原告新余市九如实业有限公司、张红平、张君、张润苟撤回反诉。反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计3275元,由反诉原告新余市九如实业有限公司、张红平、张君、张润苟负担。审 判 长 ���李炜晟人民陪审员 梁 丰人民陪审员 刘 晓 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余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