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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1民初1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姜以东与李靖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以东,李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1民初1132号原告:姜以东。被告:李靖。原告姜以东与被告李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姜以东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以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以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姜以东负担。审判员  夏正贵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建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