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1民初1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姜以东与李靖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以东,李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1民初1132号原告:姜以东。被告:李靖。原告姜以东与被告李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姜以东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以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以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姜以东负担。审判员 夏正贵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建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