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民终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罗怀芬与内江市东兴区信用合作联社、内江市晴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内江市耘铧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邵戈凡、杨真琴、邵兴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怀芬,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内江市晴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内江市耘铧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邵弋凡,杨真琴,邵兴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民终4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怀芬,女,196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内江市东兴区。法定代表人:王欲彬,理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内江市晴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江市东兴区。法定代表人:邵弋凡,负责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内江市耘铧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法定代表人:邵兴远,负责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邵弋凡(曾用名:邵波),男,198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真琴,女,198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邵兴远,男,1951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上诉人罗怀芬因与被上诉人内江市东兴区信用合作联社、内江市晴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内江市耘铧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邵弋凡、杨真琴、邵兴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2016)川1011民初1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向上诉人罗怀芬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上诉人收到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罗怀芬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冯申明审判员 王晓莉审判员 薛久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