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203民初3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龙海市水仙包装有限公司、蔡雨南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龙海市水仙包装有限公司,蔡雨南,严建勇,王丽娜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3455号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遵义路100号虹桥上海城B栋2683-15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17854863X。法定代表人:陈凤龙,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怀民、王昊,公司职员。被告:龙海市水仙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九湖镇岭兜村,组织机构代码15665978-4。法定代表人:严建勇,被告:蔡雨南,男,1961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被告:严建勇,男,198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被告:王丽娜,女,195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龙海市水仙包装有限公司、蔡雨南、严建勇、王丽娜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受理。2017年4月19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丽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江彩虹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