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8民初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江何与向军、杨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何,向军,杨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28民初233号原告:江何,男,198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向军,男,1968年11月9日出生,苗族。被告:杨媛,女,1981年2月18日出生,侗族。原告江何诉被告向军、杨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8日立案。原告江何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江何以与向军、杨媛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何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江何负担。审判员 杨海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姜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