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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91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山东能特异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四川中杨特种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能特异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四川中杨特种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91执20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能特异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四川中杨特种玻璃有限公司。山东能特异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中杨特种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391民初10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总额128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党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