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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5执2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程彩燕、福建鑫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彩燕,福建鑫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05执2149号申请执行人:程彩燕,女,1989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被执行人:福建鑫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泉港区法定代表人:王小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彩燕与被执行人福建鑫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1月7日向被执行人福建鑫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与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据实申报财产,但其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罗德棉执行员  张建华执行员  吴梅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荣灿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