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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2民初1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石焕梅、秦兆峰等与孙峰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焕梅,秦兆峰,秦兆强,孙峰光,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新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2民初1719号原告:石焕梅,女,1955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原告:秦兆峰,男,1981年2月1日出生,汉族,现役军人。原告:秦兆强,男,1982年9月2日,汉族,工人,住聊城市。被告:孙峰光,男,1980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新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华兰大道401号。负责人:史玉成。原告石焕梅、秦兆峰、秦兆强与被告孙峰光、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新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石焕梅、秦兆峰、秦兆强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焕梅、秦兆峰、秦兆强撤诉。审判员  王晓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田洪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