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25民初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王会香与王新房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行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行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会香,王新房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5民初898号原告王会香,男,1954年6月3日生,汉族,人,农民。被告王新房,男,1969年7月19日生,汉族,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会香诉被告王新房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会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会香负担。审判员 刘志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胜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