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125民初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王会香与王新房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行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行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会香,王新房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5民初898号原告王会香,男,1954年6月3日生,汉族,人,农民。被告王新房,男,1969年7月19日生,汉族,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会香诉被告王新房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会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会香负担。审判员  刘志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胜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