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执恢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昆山亚培德造纸技术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富星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山亚培德造纸技术设备有限公司,江苏富星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执恢127号申请执行人:昆山亚培德造纸技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德新路10号。法定代表人:GILLESJEANBOULIANN,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富星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响水县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观潮二路)。法定代表人:唐培根,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昆山亚培德造纸技术设备有限公司依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5]中国贸仲京裁字第226号裁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江苏富星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恢复执行。因被执行人江苏富星纸业有限公司所在地在响水县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昆山亚培德造纸技术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苏富星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依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5]中国贸仲京裁字第226号裁决书],由响水县人民法院执行。响水县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后代为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郑 斌代理审判员 张生龙代理审判员 李兆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颖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