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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正执字第2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刘想与祝留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想,陈克广,祝留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正执字第201-3号申请执行人:刘想,女,194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确山县。申请执行人:陈克广,男,1940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祝留成,男,196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正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想、陈克广申请执行祝留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祝留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希贵审判员  史学金审判员  邹庆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照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