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02民初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牟德天与金巨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德天,金巨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402民初892号原告:牟德天。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忠平,甘肃岱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巨生。原告牟德天与被告金巨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牟德天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牟德天撤诉。案件受理费2600元,由牟德天负担。代理审判员 党晓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曾朝耀附:法律释明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