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刑更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胡小来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小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 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刑更499号罪犯胡小来,男,于1962年4月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汝南县人,小学文化。现在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6日作出(2010)清中法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胡小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4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10月14日被投入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2014年6月9日转投入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2013年1月17日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韶中法刑执字第45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现刑期至2028年6月7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瓦房店监狱于2017年4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罪犯胡小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现累计兑现记功奖励6次,兑现表扬奖励1次。上述事实,有罪犯胡小来的认罪悔过书、证人证言、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胡小来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小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不变。(刑期自2009年8月8日起至2027年11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黄微审判员夏红军审判员李晓萃二Ο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刘丰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