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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4执3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张树春与江苏中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树春,江苏中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4执3029号申请执行人张树春。被执行人江苏中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6)黑0604民初59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提取被执行人江苏中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大庆油田物资公司工程款18814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604民初593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邢海东审判员  于胜军审判员  边 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