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2执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周支华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周支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周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2执17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经纬大厦。负责人:刘东海,行长。被执行人:周支华,男,1972年6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福建省政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周支华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景海审 判 员 段百龄人民陪审员 王 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家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