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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6民初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黄国平、淄博鸿轩织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国平,淄博鸿轩织带有限公司,郑东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6民初839号申请人:黄国平,男,197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浙江省绍兴县。被申请人:淄博鸿轩织带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东门路北首2899号。法定代表人:郑东海,职务:经理。被申请人:郑东海,男,197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周村区。申请人黄国平与被申请人淄博鸿轩织带有限公司、郑东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黄国平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淄博鸿轩织带有限公司、郑东海价值210019.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黄国平已��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国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淄博鸿轩织带有限公司、郑东海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210019.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570.00元,由申请人黄国平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邹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