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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1执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赵淑兰申请执行被执行 人于国义抚恤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淑兰,于国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肇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21执191号申请执行人赵淑兰,女,汉族,职业农民,现住肇州县肇州镇。被执行人于国义,男,汉族,职业农民,现住肇州县肇州镇。本院依据肇州县人民法院(2016)黑0621民初131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赵淑兰与被执行人于国义抚恤金纠纷一案,权利人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其支付抚恤金。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和解,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不需要法院执行,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肇州县人民法院(2016)黑0621民初13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 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立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