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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执24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西安某某发动机集团某某有限公司与西安某某实业有限公司、陕西某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某某发动机集团某某有限公司,西安某某实业有限公司,陕西某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西安某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24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西安某某发动机集团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北郊徐家湾法定代表人党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西安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2号枫叶新都市B区3号楼14幢1单元1201室。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名人街晨光路11号晨光商贸广场3号楼C段2号。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西安某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西郊红光路货场。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西安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东元路7号。法定代表人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1970年11月16日生,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本院在执行西安某某发动机集团某某有限公司与西安某某实业有限公司、陕西某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西安某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西安某某实业有限公司、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四查”查找不到被执行人西安某某实业有限公司、陕西某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西安某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西安某某实业有限公司、赵某某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西安某某发动机集团某某有限公司书面确认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执24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刘 哲审判员 王治水审判员 李长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