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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82民初3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杨洪安与张少河、陈英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洪安,张少河,陈英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982民初3448号原告:杨洪安,男,1948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伟,山东杞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少河,男,196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被告:陈英莲,女,196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原告杨洪安与被告张少河、陈英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洪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少河、陈英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洪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5日被告张少河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2017年4月5日前归还,月息1.5分。后经原告催要未果。张少河未作答辩。陈英莲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4月5日被告张少河向原告杨洪安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2017年4月5日前偿还,月息1.5分。被告张少河、陈英莲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原告杨洪安与被告张少河之间的借款行为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原告要求被告张少河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有借条为证,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张少河按约定赔偿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少河、陈英莲系夫妻关系,两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该笔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应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张少河、陈英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少河、陈英莲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杨洪安借款本金50000元;二、被告张少河、陈英莲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杨洪安利息损失(50000元按月利率1.5分,自2016年4月6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保全费670元,由被告张少河、陈英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德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