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81民初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梅河口市洪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吕国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河口市洪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吕国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1民初610号原告:梅河口市洪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那启文,经理。被告:吕国良,男,汉族,1963年11月6日出生,住吉林省梅河口市河南街兴业村四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梅河口市洪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吕国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梅河口市洪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河口市洪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6元(已减半),由原告梅河口市洪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汤文慧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所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