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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23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天津市晓波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宋文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晓波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宋文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3588号原告:天津市晓波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正义道波莹公寓1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5712819508G。法定代表人:牛小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月英,天津市晓波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被告:宋文顺,住天津市塘沽区。原告天津市晓波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宋文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向被告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贾 璐审 判 员  曾小雷人民陪审员  王译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金艳附:法律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