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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民申2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山东康博置业有限公司、刘智学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山东康博置业有限公司,刘智学,张敏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民申262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康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开发区东风东路(康博实业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高晓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华,山东九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智学,男,汉族,1980年12月16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敏,女,汉族,1983年7月2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再审申请人山东康博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刘智学、张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德中民终字7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山东康博置业有限公司提交书面申请称,自愿撤回再审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康博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东康博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莉军代理审判员  王 园代理审判员  陈 晖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史慧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