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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3民初1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永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樊昌宏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永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樊昌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3民初1602号原告:马鞍山市永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吴桂保,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瓴,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樊昌宏。原告马鞍山市永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樊昌宏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马鞍山市永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鞍山市永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鞍山市永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马鞍山市永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罗年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