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4执1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梁华与李淑芳、肖颂清、梅玉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华,李淑芳,肖颂清,梅玉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04执1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梁华。申请执行人李淑芳。被执行人肖颂清。被执行人梅玉珍。申请执行人梁华、李淑芳诉肖颂清、梅玉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作出的(2016)鄂0204民初4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肖颂清、梅玉珍未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梁华、李淑芳于2017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向黄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黄石市房产局下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将被执行人肖颂清、梅玉珍位于黄石市下陆区老下陆大塘四村×××号(房产证号:黄房权证2008陆字第×××号)房屋产权过户至申请执行人梁华、李淑芳名下,并于2017年4月6日扣划被执行人肖颂清在银行存款2110元,现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梁华、李淑芳依据(2016)鄂0204民初48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肖颂清、梅玉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 军代理审判��张义代理审判员 张承先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陆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