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行初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王文红与金华市人民政府、浙江省人民政府行政监督、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红,金华市人民政府,浙江省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7行初52号原告王文红,男,1967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金华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双龙南街801号。法定代表人暨军民,市长。委托代理人滕荣康,金华市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被告浙江省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省府路8号。法定代表人车俊,省长。委托代理人汪锐,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李力夫,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红与被告金华市人民政府、浙江省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一案中,因原告王文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文红承担。审 判 长 邵永龙审 判 员 单晓剑代理审判员 朱 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叶红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