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民终1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徐永建、杜明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永建,杜明真,平顶山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宏海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民终13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永建,男,197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明真,男,196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原审被告:平顶山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城区纬一路(燃气大厦)。统一信用代码:91410400171751626X。法定代表人张国昌,董事长。原审被告:河南宏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美景园4号楼403号。统一信用代码:914105816871421867。法定代表人路军伟,总经理。上诉人徐永建因与被上诉人杜明真、原审被告平顶山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宏海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2016)豫0403民初25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中杜明真作为原审原告起诉了陈金洲、徐永建两名被告,并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在2016年10月24日原审法院开庭笔录中也显示有陈金洲、徐永建两名被告(陈金洲未到庭),随后杜明真又申请追加了平顶山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宏海建设有限公司两名被告,在2017年1月10日在原审法院开庭笔录中仅显示有徐永建、平顶山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宏海建设有限公司三名被告;原审卷宗中没有杜明真撤回对陈金洲起诉的请求,原审判决中亦没有该方面的相关表述,经询问杜明真,其明确表示其没有提出过对本案的被告撤回过起诉,但原审判决中却只列明了徐永建、平顶山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宏海建设有限公司三名被告,属于遗漏当事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2016)豫0403民初256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上诉人徐永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05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张小青审 判 员 王光辉代理审判员 李华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