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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02民初3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陈春林、刘兴菊等与利川市团堡镇安乐坪村民委员会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春林,刘兴菊,陈廷斌,陈厅秀,陈庭杰,利川市团堡镇安乐坪村民委员会,朱以维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02民初3439号原告陈春林,女,生于1964年1月25日,苗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居民,住本市。原告刘兴菊,女,生于1940年3月25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本市。原告陈廷斌,男,生于1968年9月12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本市。原告陈厅秀,女,生于1966年8月6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本市。原告陈庭杰,女,生于1963年11月3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本市。被告利川市团堡镇安乐坪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利川市团堡镇安乐坪村。组织机构代码证:09057857-7。负责人宋太明,系该村委会主任。被告朱以维,男,生于1981年1月18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春林、刘兴菊、陈廷斌、陈厅秀、陈庭杰与被告利川市团堡镇安乐坪村民委员会、朱以维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春林、刘兴菊、陈廷斌、陈厅秀、陈庭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春林、刘兴菊、陈廷斌、陈厅秀、陈庭杰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春林、刘兴菊、陈廷斌、陈厅秀、陈庭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春林、刘兴菊、陈廷斌、陈厅秀、陈庭杰负担。审判员  林定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小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