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2民初1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滁州市铭达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与盱眙福圆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滁州市铭达包装印刷有限公司,盱眙福圆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2民初1021号原告:滁州市铭达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苏州北路3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336684637C。法定代表人:赖连成,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其国,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盱眙福圆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盱眙县旧铺镇工业集中区兴旺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830694519412T。法定代表人:张敏,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滁州市铭达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与被告盱眙福圆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7日立案。原告滁州市铭达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滁州市铭达包装印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滁州市铭达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30元,减半收取365元,由原告滁州市铭达包装印刷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汪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贾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