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7101刑初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谢树江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树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7101刑初118号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被告人谢树江,男,196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指定辩护人谢晋,上海名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以沪铁检诉刑诉(2017)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树江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20日18时33分许,被告人谢树江在本市轨道交通十一号线的列车车厢内,趁被害人邵峥不备,从其上衣左侧口袋内窃得红色卡套一个,内有上海公共交通卡一张(卡内余额人民币73.20元,押金人民币20元)、招商银行信用卡一张以及单位门禁卡一张。被告人得手后在上海西站站下车,被害人邵峥即时发觉,从谢树江上衣右侧口袋内拿回该卡套,并将谢树江扭送至公安机关。经鉴定,被窃卡套价值人民币44元,涉案物品均已依法发还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树江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树江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谢树江对指控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树江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关于对谢树江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恰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树江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2017年1月20日起至2017年5月1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乔淑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艳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