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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02执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浙江美硕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与徐美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美硕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徐美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02执30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美硕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法定代表人:寿志建,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徐美阳,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浙江美硕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美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1802民初470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物业服务费1683.65元及利息(自2016年9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徐美阳有银行存款,可依法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美阳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58.6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龙宝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