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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11民初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张更辰与聂银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更辰,聂银峰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11民初72号原告:张更辰,男,汉族,1965年3月7日生,住址:栾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玉环,石家庄市栾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志愿者。被告:聂银峰,男,汉族,1972年8月18日生,住址:栾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兴旺,河北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更辰与被告聂银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更辰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更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更辰负担。审判员  信云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任力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