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81执2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许敏、桂兹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敏,桂兹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81执2631号申请执行人:许敏,男,1978年10月24日出生.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桂兹飞,男,1944年12月20日出生,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住宁国市;韦滨,男,1976年3月16日出生,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住宁国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敏与被执行人桂兹飞、韦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皖1881民初28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皖1881民初28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文广人民陪审员 沈宣宁人民陪审员 刘桂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兰天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