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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2执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付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付池,王世杰,朱建军,杨永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788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诸城市密州东路43号。法定代表人:王学伟,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董付池,男,1976年6月15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王世杰,女,1975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朱建军,男,1975年11月7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杨永亮,男,1976年3月15日生,汉族,住诸城市。本院在执行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董付池、王世杰、朱建军、杨永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6日向被执行人董付池、王世杰、朱建军、杨永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货款14282.58元及后期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2015)诸相商初8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董付池、王世杰、朱建军、杨永亮存款2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杨奎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执行员  王 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