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刑更1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23
案件名称
罪犯成桂刚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成桂刚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刑更1017号罪犯成桂刚,男,1961年12月10日出生于江苏省洪泽县,汉族,高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服刑。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5日作出(2013)泽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成桂刚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至2021年12月23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10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龙潭监狱于2017年3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龙潭监狱以罪犯成桂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成桂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以来,罪犯成桂刚在服刑期间于2015年1月、2015年12月、2016年10月获得监狱表扬三次,没收财产三万元已履行。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收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成桂刚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予以减刑。因该犯系职务犯罪,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成桂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1年4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舒晓艺审判员 郭正道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