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25民初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马某1与马某2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小梅,马小存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25民初202号原告:马小梅,女,生于1973年11月18日,回族,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张家川县人,住本县龙山镇马河村*组**号,现住新疆呼图壁县园户村镇草滩村*组***号,农民。被告:马小存,男,生于1975年6月25日,回族,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张家川县人,住本县龙山镇马河村*组**号,农民。原告马小梅诉被告马小存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马小梅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小梅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马小梅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晓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旭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