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3民初2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陈文筑与辜生理、陈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筑,辜生理,陈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
全文
E*MERGEFORMAT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3民初2511号原告:陈文筑,男,198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鸿涛,福建竞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剑军,福建竞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辜生理,男,197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劲曙,福建正成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尤冠雯,福建正成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样,女,1979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原告陈文筑与被告辜生理、陈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陈文筑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文筑以其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文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25元,由原告陈文筑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晓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叶海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