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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4执1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陈桂芬与石国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桂芬,石国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4执1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桂芬,女,194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被执行人:石国兵,男,196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本院在执行陈桂芬与石国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石国兵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个人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石国兵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42×××5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17.02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蒋 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会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