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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27民初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杨加模、杨加创等与陈相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加模,杨加创,杨加建,陈相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27民初791号原告:杨加模,男,195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横县。原告:杨加创,男,195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横县。原告:杨加建,男,194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横县。被告:陈相炳,男,住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加模、杨加创、杨加建与被告陈相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加模、杨加创、杨加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加模、杨加创、杨加建负担。审判员 李 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灿锋 搜索“”